注冊公司之監事職位解讀53
發表時間:2020-03-28 21:20 我們在進行工商登記注冊公司時一般都要先確定擬設立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監事、財務這四個職位的人員情況,而且這四個職位至少要有三個自然人來擔任。也就是說我們必須要確定執行董事兼經理、監事、財務這三個職位的人選。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監事職位在公司注冊職位中是舉足輕重。今天,我們就來為您對公司注冊時監事職位進行解讀。
什么是監事? 監事(supervisor),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 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為什么要設置監事職位? 由于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在股東大會上選出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能。 監事要行使哪些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七)監事可以提請召開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參加的會議,并做好記錄,參加會議的所有人員均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監事的任職資格是什么? 除了要符合“監事或者監事會構成”的相關規定的要求外,根據《公司法》的第一百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任職監事有風險嗎? 監事在公司有責任和義務。由于監事的疏忽,公司發生涉外糾紛的或者過錯的,監事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和法律責任。此外,擔任監事是有條件的,只有滿足了相應條件的人才有資格擔任監事。所以,我們要先確定監事在履職期間有無過錯,有過錯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更多公司注冊知識請鎖定關注信陽代辦營業執照為您一一解讀。 |